中国文化艺术行业发展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电影电视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电影、电视剧发行、放映、器材、技术研发、影视文化及相关企业法人,全国知名且有影响力的电影、电视剧艺术家、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国影视行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极具权威性、专业性的重要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和从业人员,遵照国家发展新时代文化的指导方针,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创作生产优秀的电影和电视剧节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探索制定行业规则和专业标准;依法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为中国电影、电视剧产业的繁荣发展努力奋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影视文化产业的相关专业性调查研究、举办大型产业研讨会、探讨该产业发展规律、指导该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电影、电视剧制作业机构与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络与沟通,及时报告影视文化产业动态,反映该行业诉求,提出制定重要产业政策的建议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三)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对影视文化行业管理、规范该行业秩序、制定该行业准则和专业标准,调控节目总量、提高产品质量、激励制播合作,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
(四)实施中国电影、电视剧“走出去”工程,推动国产电影、电视剧进入海外市场,促进中国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与世界各国同行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五)开办全国性影视文化专业培训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质量和水平;
(六)依照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电影、电视剧生产单位和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全国影视文化行业相关社团的交流合作,加强与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协调供求关系,推动本行业健康、和谐、有序地发展;
(八)坚持遵纪守法、加强影视文化行业自律、倡导文明生产、反对不正当竞争,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电影、电视剧市场秩序。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持有电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经营机构;
(二)认同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秘书处函告通知后三个月内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营实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