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电影电视产业协会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电影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成果,调动电影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电影科技的发展,促进精品电影创作,中华电影电视产业协会设立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并制定本评选奖励办法。
第二条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的申报、评定和授奖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面向全国电影行业,主要奖励在电影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等领域,特别是在工艺、视效、系统与设施等方面体现工匠精神、服务于精品创作的成果,覆盖电影拍摄、制作、发行、放映等环节。
第四条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包括创新技术奖、工艺奖、视效奖、系统与设施奖共四个类别,每个类别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比例不超过申报数量的50%。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申报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的技术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应用领域取得成效;
(二)具有技术创新性,且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推动电影产业发展有积极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六条申报主体。
主要完成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归属或完成单位方面存在纠纷且尚未解决;
(二)已获得中华电影电视产业协会同类别其它奖项;
(三)已申报过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且没有新增内容或没有改进和提高。
第八条评审方式。
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按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评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评分确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九条申报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必须填写申报书,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自主研发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成果已实际应用的证明;
(三)获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证明;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报材料要求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准确。
第十一条申报日期以当年“高新技术应用科技奖评奖通知”要求为准。
第四章评定与授予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的设立。
(一)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电影科技研究、应用、生产、管理、教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九人,评委总数为单数,设主任委员一名。
(二)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行业内知名的专家,长期从事电影科技研究、应用、生产、管理、教学等工作,熟悉电影高新技术在国内外应用现状和发展方向;
2. 热心电影公益事业,正确掌握评审标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3.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评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申报作品是否属于奖励范围;
3、申报作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参加当年评审,申报材料退回。
(二)作品评审
形式审查合格的作品,按分类经评审委员会充分讨论后,以评委背对背评分方式产生评定结果。
(三)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任何单位、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电影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提交署名的书面意见(电影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负责保密),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报中华电影电视产业协会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并颁发。
第十五条获奖者将获得由中华电影电视产业协会颁发的证书和奖杯。
第十六条如发现获奖技术、成果有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剽窃、侵夺他人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等),经查明属实,即按程序撤销奖励、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暂停或者取消相关单位申报推荐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电影电视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电影电视产业协会
2018年12月20日